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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費用索賠處理的若干原則

2014/5/29 21:02:35 |  2130次閱讀 |  來源:網友轉載   【已有0條評論】發(fā)表評論

  工程施工索賠中, 對索賠數(shù)量的認定難度大大超過對索賠資格的認定難度。這是由承包商對索賠事件的識別能力、對索賠事件的處理態(tài)度以及對證據資料收集的完整性等方面決定的。事實上,承包商在提交索賠報告時,常常將索賠費用夸大數(shù)倍,把索賠原因與無關因素聯(lián)系在一起,有時甚至曲解合同協(xié)議條款含義以證明其具有索賠權利,以致于國際工程承包業(yè)界流行這樣一句口頭禪——投標在報價,賺錢在索賠。業(yè)主和承包商雙方產生的費用糾紛,一般都集中反映在“該不該提出索賠要求”和“索賠費用金額是否合理”兩項問題上,即“索賠資格”和“索賠數(shù)量”的確定上。費用索賠無論對承包商還是業(yè)主都是至關重要的。從國際上幾種常用的土木工程合同條件及國際慣例來看,監(jiān)理工程師在處理費用索賠時應遵循如下幾個原則:

  1、必要原則

 指從索賠費用發(fā)生的必要性角度來看,索賠事件所引起的額外費用應該是承包商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而所索賠費用只在所履行合同的規(guī)范范圍之內,如果沒有該費用支出,就無法合理履行合同,無法使工程達到合同要求。

  對于某一個確定的費用項目,若合同沒有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準進行費用索賠,承包商就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索賠要求。如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自己在投標時的工程預算有漏項錯誤,且合同條款中沒有對此類情況進行補償?shù)母鶕敲催@種漏項將是承包商自身的一種損失,即使承包商提出索賠要求,也不會得到批準。理由是:

  (1)承包商無法證明其漏項錯誤究竟是工作疏忽還是故意留有余地;

(2)此處的漏項錯誤損失有可能被別處的重項錯誤所彌補;  

(3)漏項錯誤使承包商在投標競爭中處于有利地位,乃至獲得了成功。

  因而,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無從讓業(yè)主確信其索賠費用是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也就無從索賠。

  2、賠償原則

  指從索賠費用的補償數(shù)量角度看,索賠費用的確定應能使承包商的實際損失得到完全彌補,但也不應使其因索賠而額外受益。

  承包商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對非自身原因所引起的實際損失或額外費用向業(yè)主提出索賠要求,是承包商維護自身利益的權利。但是,承包商不能企圖利用索賠機會來彌補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的內部虧損,也不能利用索賠機會謀求不應獲得的額外利益。一言以蔽之,在實際損失獲得全額補償后,承包商應處于與假定未發(fā)生索賠事件情況下合同所確定的狀態(tài)同等有利或不利的地位。即費用索賠是賠償性質的,承包商不應因索賠事件的發(fā)生而額外受損或受益。換個角度來說,業(yè)主也不能因為承包商所遇到的不利問題而獲得額外利益,特別是在產生問題的原因與業(yè)主或其代理人有關的情況下。

  我國民法通則和涉外經濟合同法都規(guī)定:①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②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③雙方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損失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可見,違約金雖可能有不同的性質,但在建筑施工合同中一般是賠償性的。在國際工程施工合同中,除了通常約定的承包商延期完工需向業(yè)主支付延誤賠償金外,大多沒有其它的違約金約定,而是直接計算所發(fā)生的實際損失,并給予補償,沒有懲罰性質。

  3、最小原則

指從承包商對索賠事件的處理態(tài)度來看,一旦承包商意識到索賠事件的發(fā)生,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tài)的擴大和損失的加劇,以將損失費用控制在最低限度。如果沒有及時采取適當措施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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