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2)欺詐人實施了欺詐行為。(3)被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4)被欺詐人的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具有因果聯(lián)系。
Q2:商家銷售不合格商品屬于欺詐行為嗎?
A: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銷售的商品達不到商品說明、實物樣品所明示的性能、質量,屬于欺詐行為,按照新《消法》的規(guī)定,商家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賠償(如果該質量問題屬于生產者的責任,銷售者賠償后可向生產者追溯)。
另外,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短尺少秤、過期、失效、受污染的商品的行為,都屬于欺詐行為。
Q3:我怎樣才能舉證商品質量不合格呢?
A:個人要舉證商品質量不合格的成本太高,也難操作。消費者如果發(fā)現(xiàn)某款商品(不是單件商品)普遍存在安全危險或者其他質量問題,可報告工商等行政部門。工商等行政部門組織商品抽查檢驗后,會將抽檢不合格的商品名單進行公布或者提供給公眾查詢。消費者可憑行政部門官網上公布的名單作為證據。必要時,可要求屬地工商部門提供不合格商品的檢驗報告。需要說明的是,省工商局組織抽檢判定為“總體不合格”的,該不合格商品通常指的是全省范圍內與該名單同一標稱生產者同一規(guī)格型號的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