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雖然是合同當事人,但卻不具有上述兩種能力,同樣是合同主體不當。
b、合同文字不嚴謹。不嚴謹就是不準確,容易發(fā)生岐義和誤解,導致合同難以履行或引起爭議。依法訂立的有效的合同,應當體現(xiàn)雙方的真實意思。而這種體現(xiàn)只有靠準確明晰的合同文字??梢哉f,合同講究咬文嚼字。
c、合同條款掛一漏萬。就是說不全面、不完整,有缺陷、有漏洞。常見漏掉的往往是違約責任。有些合同只講好話,不講丑話;只講正面的,不講反面的,不懂得簽合同應當“先小人后君子”的訣竅,一旦發(fā)生違約,在合同中看不到違約如何處理的條款。
d、只有從合同而沒主合同。主合同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合同,如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等。從合同是指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等。沒有主合同的從合同是沒有根據(jù)的合同,是“無源之水”,而“無源之水”是不存的。
e、違反法律法規(guī)簽訂無效合同。《合同法》第52條規(guī)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簽訂的合同屬于元效合同,而無效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目前不少建筑企業(yè)所簽訂的合同,有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實質也是無效合同。
f、境外合同文本的疑問。我國加入WTO后,有些合同使用境外文本。由于國情不同、語言文字不同,加上翻譯問題,這些合同文本存不少疑問。對這些疑問不能迥避,必須在合同上加以澄清,弄清其含義,或堵塞其漏洞,以免造成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