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法評標,在這一部分主要是依據(jù)報價因素(美國選取了報價最低的兩家,而香港則是選擇報價最低的三家作為可能的中標商),這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人為因素對評標的影響,體現(xiàn)了評標的規(guī)范性。同時嚴格的復核機制,對中標商的投標報價進行細致分析,從而對報價最低的投標商的報價策略有了全面了解,有利于后期投資的控制。
區(qū)別四:完善的招投標配套擔保機制。在美國,所有投標者必須出示保證書以證明其為合格的投標者。但如果該中標者未能簽訂承包合同,或其投標保證書的保證人不愿意繼續(xù)提供履約和付款保證書,項目所有者可以按投標保證書提出賠償請求,并與要價次低的投標者簽訂相同的承包合同。
履約擔保和付款保證書,使投標商認識到低于成本競爭的風險,從而促使其對所報價格是否合理作出明確判斷,有利于規(guī)避低價惡性競爭,促進建筑行業(yè)的順利發(fā)展。實踐證明,完善的擔保機制是降低建筑項目固有風險的良好途徑,它不僅能夠使中標商戰(zhàn)勝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對未得到付款的分包商和供應商得到支付,更保障了建筑行業(yè)的順利運行,使最低價中標成為可能。
從國內(nèi)外的招投標流程比較來尋找最低價中標法在我國無法進行的原因,雖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也能夠反映出我國招投標流程中的一些不足:缺乏良好的信用機制,資格預審無法反映真實資格,劣等投標商有機可乘;招標文件不具體,前期勘察設計準備工作不充分,后期變更多,使低價競爭有利可圖;沒有完善的工程擔保機制,對投標單位的行為約束力不強;評標過程簡單,人為因素影響大。
盡管“最低價中標法”在我國試運行過程中顯得有些力不從心,但實行最低價中標法對于我國工程建設以及施工企業(yè)發(fā)展都是具有積極作用的。既能與國際市場慣例接軌,最大限度地提高和實現(xiàn)投資效益,同時又能有效地配合整頓、完善我國的建筑市場,營造公平、公正、公開、透明的競爭環(huán)境,還有助于建設領域相關管理機制的改革,真正形成有權有責的項目審批、實施監(jiān)管、事后審計評價制度。因此,推行“最低價中標法”,是我國建設工程進一步向前發(fā)展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