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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國家建設項目工程合同管理與審計監(jiān)督問題
2007/3/16 9:39:42 | 9832次閱讀 | 來源:網友轉載 【已有0條評論】發(fā)表評論
業(yè)務范圍承包工程,禁止其他單位使用本單位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接工程。施工單位為規(guī)避這一法律規(guī)定,采取無施工資質或低施工資質的施工單位利用掛靠高施工資質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承接施工任務。以至當前建設領域存在一種普遍現(xiàn)象即:一級施工隊伍中標,二級施工隊伍簽合同,三級施工隊伍甚至無等級施工隊伍施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當事人應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施工企業(yè)的民事行為能力具體體現(xiàn)在其施工資質(施工裝備、施工技術結構、企業(yè)信譽、企業(yè)業(yè)績等施工能力)上。由于掛靠方式的出現(xiàn),合同簽定單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擔實際承建單位卻不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及完成建設任務的能力,于是建設過程中,建設工程糾紛增多,國家建設項目遭到一定的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主體不合格則所訂合同為無效合同。但人民法院在審判建設工程糾紛時,片面強調合同簽定主體資格的合法形式而忽視了合同實施主體的實質,不合格的合同施工主體得到事實上的承認。掛靠單位的成在,其結果直接影響建設工程質量和建設工程造價,損害的是國家利益。 轉貼于:中國項目管理資源網
建設工程合同條款的簽定,要求具有較強的工程專業(yè)知識,達到合同條款合理。由于施工單位長期從事工程施工工作,具有較豐富的工程結算經驗,如在工程量清單報價中采取不合理的不平衡報價,易于在合同中有意識地埋下伏筆,使之在工程結算中有利于施工企業(yè)。而建設單位往往在工程結算經驗方面處于弱勢地位,不能在訂立合同時有效防止不利因素的產生。同時由于法院在審理此類工程結算糾紛時,重點審查合同主體是否合格、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在此基礎上更多的強調合同的有效性,由于法院本身不具備這方面的工程專業(yè)知識,難以從專業(yè)技術方面發(fā)現(xiàn)合同結算中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的問題,從而容易作出不利于建設單位的判決,而最終損害了國家的利益. 轉貼于:中國項目管理資源網
由于國家建設項目的出資人是國家,在利益方面存在國家、企業(yè)、個人三個方面的利益關系,這種利益格局本身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的可能。加上建設領域中建設市場不健全,不規(guī)范行為、腐敗行為的存在,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fā),共同串通以不法手段損害國家利益(粵海鐵路建設項目就是典型事例)。在這種狀況下,建設單位即國家利益的代理人所簽定的建設工程合同就很難代表國家的真實意思。人民法院在審理部分國家建設項目工程結算糾紛案中,偏面強調合同是當事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為維護合同形式上的合法性,則可能作出損害國家利益的判決結果。
國家審計是對建設各方履行合同情況進行監(jiān)督,是維護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的,只要各方完成合同所規(guī)定的內容、義務,審計機關必然要確保各方享受合同規(guī)定的合法權益。但是,對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弄虛作假、高估冒算等惡意串通行為,審計機關必然要擠悼“水分”,維護國家利益,維護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而非不法利益,這才是國家與施工單位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2號司法解釋規(guī)定:只有在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結論作為結算依據或合同的約定不明確、合同約定無效的情況下,才能將審計結論作為判決的依據。高院的這一規(guī)定從法律上為國有資產的流失打開了缺口,同時也使《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對立起來,產生了錯誤的后果。轉貼于:中國項目管理資源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23條規(guī)定,國家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jiān)督。檢查其投資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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