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房地產項目組織不僅是由房地產項目的特殊性所決定的,而且它又決定了項目組織設置和運行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要求,決定了行為主體的組織行為,決定了項目組織、控制、溝通、協調和信息流通的形式。房地產項目組織不同于一般的企業(yè)團體組織,具有非常復雜的特點。它是房地產項目的參與者、合作者按一定的規(guī)則構成的有機整體,是項目的行為主體構成的系統。在房地產項目的系統性、高投入性、時效性等復雜特點影響下,要實現房地產項目的總目標,保證項目組織高效運行,必須在組織行為學的一般原則、項目組織的自身特點和現時條件的基礎上,遵循下列基本原則進行項目組織的設置和運行:
(1)目標統一原則。
要使房地產項目組織有效地運行,各參與者必須有明確的統一的目標。這是實現項目總目標的首要前提條件,但由于項目各參與者隸屬于不同的單位,具有不同的利益目標,使項目組織運行的障礙較大。因此,在設置和運行項目組織時,采取統一的方針和政策,采用對項目進行統一指揮的方式,使中參與者與項目總目標達成一致,使項目的設計、組織、計劃、合同等規(guī)范性管理文件能貫徹項目的總目標,使項目實施的全過程能顧及各方利益的均衡。只有這樣,才能達到項目成功的總目標。
(2)責權利平衡原則。
這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由于房地產項目組織設置與運行的過程中,應明確項目投資者、業(yè)主、其他參加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職責和權限。并通過合同、計劃、組織規(guī)劃等有關文件嚴格嚴格加以限定,以保證各參與者及相關者的利益。因此,在堅持責權利平衡原則的同時,應注意如下幾點:
權責對等。項目的各參與者的責任和權力是一種復雜的制約關系,兩者互為前提條件,即對于項目合同中的任何一方,在獲得某種權力的同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 權力的制約與權益的保護。如果項目組成成員有一項權力,遍體行使會對項目和其他方產生影響,則該應受到制約,以防止他濫用這個權力。這種制約常常表現為一旦他不恰當地行使了該權力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在房地產項目中,都應通過合同、管理規(guī)范、資歷政策等形式對項目各參與者的權益進行合理保護,特別是對承包商及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商、更要采取積極的激勵機制和保護措施,提高他們的積極性。但不能過多地采取保護措施,否則將會導致項目運行效率降低和組織間的摩擦加大,影響項目的實施進程。
3) 責任到位,獎罰分明。在進行權力制約和權益保護的同時,將責任落實到位,不要因為某些外部因素的影響,減輕或停止追究責任,這會造成制度、合同等有關文件難以招待或項目管理制度和方法手段的失效,從而影響整個項目的運作機制,甚至將會導致整個失控。因此,為了嚴明各項制度、合同的規(guī)定,必須對違反制度和合同規(guī)定的行為,實行追究責任和懲罰制度,對積極提高項目運行效率的組織行為,實行獎勵制度。這樣可以做到獎罰分明,提高整個項目組織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另外,在責權利平衡的情況下,還應晝注意公平地分配風險,通過風險分配,加強責任,更好地進行計劃,發(fā)揮各方管理和技術革新的積極性。
(3)保持項目組成人員和責任的連續(xù)性和統一性原則。
在過去的建設項目中,建設單位、承包商和項目對項目的最終成果所負的責任不強,項目完成后直接移交給運營單位,這種方式給項目后期的運行帶來許多問題。由于項目本身具有階段性特點,項目組織任務和組織人員的投放也是分階段的、不連續(xù)的。這不僅造成責任體系的中斷,而且容易出現短期行為、責任“盲區(qū)”和人員的不負責任等現象。
因此,在項目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