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工程造價領域,雖然市場經濟體制要求將工程定價權交給當事人,但不僅施工企業(yè)仍依賴于現(xiàn)存的預算定額體制去計價,一些建設單位由于內外審計等原因也愿意按照定額規(guī)定支付工程價款,或者以定額為基礎浮動計價。另一方面,由于施工企業(yè)隊伍膨脹過快(市場準入制度不嚴,管理不力),建筑市場供需失衡,運行不規(guī)范、不平衡,有時也導致造價不合理,甚至造成質量事故。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與經濟運行的現(xiàn)狀存在著矛盾,這是工程造價體制改革的背景。
工程造價管理及體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實現(xiàn)造價形成的合理化,可實際上造價合理與否的標準是不易統(tǒng)一的。可以認為,在一個規(guī)范的經濟環(huán)境中,工程承發(fā)包雙方認可的造價,一般表現(xiàn)為合同造價,只要合同簽訂過程正常,應該是合理的,但現(xiàn)階段還存在著一些影響合同合理性的因素,如市場傾斜、投資所有者和使用者分離、行政干預仍然存在、企業(yè)間不正當的競爭等。這些因素影響著造價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和造價形成的合理化,也是造價管理必須面對的現(xiàn)狀。
近幾年,價格法、合同法、招投標法等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也構成了造價體制改革的背景和依據。不論是研究工程造價管理還是造價體制改革,以下幾個問題是應該予以關注并探討的。
1、關于預算定額體系的作用
預算定額體系,包括預算定額、價格、費用定額、調價規(guī)定的作用是造價體制改革首先面對的問題,也是近幾年一直在爭論中的問題,爭論的焦點在于定額的作用是指令性還是指導性。
實際上市場經濟發(fā)展到今天,再強調定額特別是其中價格的指令性作用顯然已是不合適的,也不符合價格法等的要求。整個定額體制,除了材料消耗量的標準(不考慮材料代用)可以是普遍適用的以外,其他包括人工、機械消耗量及其價格、材料價格、費用定額、價差調整等都應是一種參考標準,不再有強制效力。這一點可能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所認同。如果只考慮定額作用的指令性或參考性,那么應該是參考性的。
但是,如果進一步分析,關于定額體制作用的定位不能只是局限于指令性還是指導性。首先應該明確的是,迄今為止,預算定額體系仍然是建設工程主要的(也幾乎是唯一的)計價依據,目前還沒有特別的標準可以代替。其次;定額體系對于工程承發(fā)包雙方的作用是不同的,對發(fā)包方是了解工程投資額的依據,對承包方是報價的參考。對于一個具體工程,定額的作用是由承發(fā)包雙方決定的,如果他們選擇以定額為依據確定工程造價并且在合同中約定,那么定額體系便具有了法令性。合同中可以約定完全執(zhí)行定額體系,也可以約定在定額基礎上做一些調整。同時,工程造價越來越多地通過招投標形成,招投標過程實際應該包括計價依據的選擇,所以說,定額體系的作用不是由定額發(fā)布和管理部門規(guī)定,而是由工程承發(fā)包雙方選擇決定的。根據合同約定,定額可以具有法律效力,也可以沒有任何約束力。當然,在現(xiàn)階段,不論其作用如何,預算定額體系還是建設工程最主要的計價依據。
2、關于造價確定的合理化
定額體系的作用自由化后,由于不再有唯一的衡量尺度,工程造價的確定是否合理、如何保證造價的合理確定是一個重要問題。
理論上,如果招投標過程規(guī)范,施工企業(yè)投標報價不低于企業(yè)成本,中標價是通過投標競爭并在合同中確定,其合同造價應該是合理的,它反映市場競爭形成造價。關鍵是這一過程的公正、合理性如何保證,招投標過程的規(guī)范涉及到法律制約(《招投標法》為其提供了法律依據)、從業(yè)人員素質、職業(yè)道德、管理分工等問題,不是造價管理所能解決。但從造價方面要求,以下幾點是保證造價合理確定的必要條件。
(1)招標文件中要有足夠的正確引導投標人報價的內容。按照招投標法要求,應包括“投標報價要求、評標標準等所有實質性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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