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或明或暗地會將自己排除在被審核的范圍外,甚至將審核單位當作履行手續(xù)、應付檢查、轉(zhuǎn)移風險的一種擋箭牌,這就與跟蹤審核的目的背道而馳。為了盡量避免這種現(xiàn)象,筆者認為:對于國有投資項目,賦予審核單位權力與義務的委托合同不能因?qū)徍速M用需在建設項目中列支而由被審核單位即項目業(yè)主委托,要把跟蹤審核的工作真正落到實處并達到預期效果,其委托必須由國家審計部門或項目主管單位進行,這樣就避免了作為項目管理者的項目業(yè)主自已請中介機構跟蹤審核自已行為而帶來的種種弊端,從而讓受托單位避開與項目管理者的經(jīng)濟利益關系,大膽地按跟蹤審核職責進行工作;對于非國有投資項目,當投資主體與建設單位分離時,自然由投資主體與審核單位簽定委托合同,當投資主體與建設單位同體時,其跟蹤審核就顯得不必要,因為沒有需要對其資金使用進行監(jiān)管的第三方,如果建設單位需要對施工單位進行“跟蹤審核”,這就涉及下面一個問題。
三、蹤審核與項目管理的區(qū)分問題
作為跟蹤審核的咨詢單位,應超脫在建設項目實施之外,是真正獨立的工程造價監(jiān)督者,它的職責應是:參與工程造價形成每一個環(huán)節(jié)的相關主要活動,了解工程造價形成的來龍去脈,發(fā)現(xiàn)其中的不規(guī)范、不合理、不合法行為,向相關單位(包括委托單位,建設管理單位,施工單位,建設配合單位等)暴露、指出,并在可能時盡量提供合理化建議,以此促進相關單位調(diào)整改善、加強管理、減少投資浪費。它不具備管理、直接制止、直接限制的權責,它是通過建設過程的跟蹤間接地發(fā)揮作用。這里特別要分清審核單位與項目管理單位的權責,否則不僅很難達到跟蹤審核的目的,還會造成工程管理的混亂,雖然跟蹤審核單位需要完成大量的審查(核)工作,比如:審查(核)概算、經(jīng)濟合同、工程變更、現(xiàn)場簽證、工程材料與設備價款、施工單位月報、建設程序、建設手續(xù)等,但這些工作都不能代替建設單位和其它被審核單位應該完成的工作,建設單位仍然要完成上述管理工作,而且每項工作都要在送跟蹤審核單位審核前詳細審查,認真履行,并明確簽署意見,否則跟蹤審核單位有權指出其項目管理行為不到位。這里不是對同一工作的簡單重復,而是項目管理者與監(jiān)督者履行各自的職責,管理者對工程控制有直接指揮權,而監(jiān)督者只能就問題向管理者提出和建議,管理者可以不采納其建議,因為最終決定權在管理者,管理者承擔工程建設的相應管理責任,這是管理控制與審核監(jiān)督的本質(zhì)區(qū)別,若有影響工程投資造價的重大問題,在跟蹤審核單位指出后,管理者拒不采納,跟蹤審核單位可向委托單位或主管單位匯報,由其上級單位責令管理者予以糾正,以避免產(chǎn)生重大不良后果,這就是跟蹤審核單位應負的監(jiān)督責任。實際跟蹤過程中,經(jīng)常有建設單位要求跟蹤審核單位直接替代其完成上述工作,這樣建設單位雖然可能承擔不作為的責任,但逃避了不恰當作為責任,并且省事,審核單位也有越權的嫌疑,建設單位因力量有限可以將這些管理工作委托給咨詢單位完成,但不能委托給同時履行跟蹤審核的咨詢單位,否則同一咨詢單位承接不相容的工作,將導致不能達到有效地控制造價的目的。
四、跟蹤審核工作的配合問題
前面談到跟蹤審核是接受委托對工程建設參與單位的工程造價行為及其結果進行監(jiān)督審查,一般情況下,跟蹤審核單位與工程建設參與單位(除委托單位外)都沒有合同約定,只有建設單位與參建單位發(fā)生合同關系。實際工作中,審核與被審核工作的配合關系只能從兩個途徑才能建立:第一是由委托單位發(fā)文或合同約定的形式明確要求參建單位與審核單位之間必須相互配合;第二是由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參建單位與審核單位之間的配合義務,并且在這兩個途徑中必須有對不配合行為予以制約的相應條款,否則跟蹤審核只能被動地走形式,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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