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筆者認為,依據我國《建筑法》第24條、第29條規(guī)的,工程總承包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工程總承包企業(yè)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工期、造價等向業(yè)主負責。
?。?)工程總承包企業(yè)可依法將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企業(yè);分包企業(yè)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企業(yè)負責。
?。?)工程總承包企業(yè)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fā)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單位。
3、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為總分包關系,施工單位僅就承包范圍內的工程承擔責任
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以工程總承包方式承包了業(yè)主新廠建設工程的設計及施工任務,是該工程的工程總承包單位。工程總承包單位將部分土建、安裝工程分包給施工單位承建,施工單位僅是總承包單位選定的土建、安裝工程施工單位之一。筆者認為,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的關系完全符合我國《建筑法》第24、29條的有關規(guī)定,即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為總分包關系,工程總承包單位就整個工程向業(yè)主承擔責任,施工單位僅應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向工程總承包單位承擔責任,同時施工單位應就承包范圍內分包工程與工程總承包單位一起向業(yè)主承擔連帶責任。可以明確的是,施工單位無論是向工程總承包單位還是向業(yè)主均僅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承擔責任。
因此,筆者認為,雖然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除尾項工程外,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可以理解為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也可以理解為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但在未有明確約定該處“竣工驗收合格”是指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的情況下,按照施工單位僅應就承包范圍內的分包工程承擔責任的基本原則,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應理解為施工單位承包范圍內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而非整個工程的竣工驗收合格。當然筆者認為,在工程總承包或施工總承包模式中,如果分包合同要以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作為提交結算文件的前提條件,最好明確約定是整個工程竣工驗收合格還是分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以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爭議。
三、工程在未經竣工驗收,業(yè)主提前使用整個工程,分包工程竣工時間的認定
我國《建筑法》第61條第2款規(guī)定:“建筑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北景钢姓麄€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業(yè)主就提前使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下稱“司法解釋”)第14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fā)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三)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司法解釋適用的范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能適用為工程總承包合同,以及能否適用于本案中工程總承包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施工合同關系。
筆者認為
項目經理勝任力免費測評PMQ上線啦!快來測測你排多少名吧~
http://www.vanceur.cn/pmqhd/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