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或不動產作抵押,以備自己轉嫁損失賠償。通過這種形式,債權人可將債務人違約的風險轉移給保證人。
非保險的風險財務轉移還有一種形式——風險中性化。這是一個平衡損失和收益機會的過程。例如承包商擔心原材料價格變化而進行套期交易,出口商擔心外匯匯率波動而進行期貨買賣等。不過采取風險中性化手段沒有機會從投機風險中獲益。因此,這種手段只是一種防身術,只能保證自己不受風險損失而已。
2.風險自留
風險自留即是將風險留給自己承擔,不予轉移。這種手段有時是無意識的,即當初并不曾預測到,不曾有意識地采取種種有效措施,以致最后只好由自己承受;但有時也可以是主動的,即經營者有意識、有計劃地將若干風險主動留給自己。這種情況下,風險承受人通常已做好了處理風險的準備。
主動的或有計劃的風險自留是否合理明智取決于風險自留決策的有關環(huán)境。不過應指出,風險是否自留,這是一項困難的抉擇。
風險自留在一些情況下是惟一可能的對策。有時企業(yè)不能預防損失,回避又不可能,且沒有轉移的可能性,企業(yè)別無選擇,只能自留風險。
決定風險自留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自留費用低于保險公司所收取的費用;
?。?)企業(yè)的期望損失低于保險人的估計;
(3)企業(yè)有較多的風險單位(意味著單位風險小,且企業(yè)有能力準確地預測其損失);
?。?)企業(yè)的最大潛在損失或最大期望損失較?。?nbsp;
?。?)短期內企業(yè)有承受最大潛在損失或最大期望損失的經濟能力;
(6)風險管理目標可以承受年度損失的重大差異;
?。?)費用和損失支付分布于很長的時間里,因而導致很大的機會成本;
?。?)投資機會很好;
?。?)內部服務或非保險人服務優(yōu)良。
如果實際情況與以上條件相反,無疑應放棄自留風險的決策。
3.自我保險
自我保險系指企業(yè)內部建立保險機制或保險機構,通過這種保險機制或由這種保險機構承擔企業(yè)的各種可能風險。盡管這種辦法屬于購買保險范疇,但這種保險機制或機構終歸隸屬于企業(yè)內部,即使購買保險的開支有時可能大于自留風險所需開支,但因保險機構與企業(yè)的利益一致,各家內部可能有盈有虧,而從總體上依然能取得平衡,好處未落入外人之手。因此,自我保險決策在許多時候也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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