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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價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2010/7/7 8:31:16 |  2885次閱讀 |  來源:網友轉載   【已有0條評論】發(fā)表評論

 摘要:文章簡要分析了工程造價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并對這些問題采取的相應對策進行了研究。

  關鍵詞:工程;管理;對策
  
  1 當前工程造價管理的主要問題
  
  (1)造價管理部門政出多門。由于我國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現存在著多部門、多層次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所以也就造成造價管理政策出多門。諸如目前的造價咨詢中介機構就面臨著一種無所適從的境地。建設、計劃、財政、審計等部門均有關于造價咨詢中介機構的業(yè)務或資質的管理規(guī)定。不取得以上各部門的資質證書,造價咨詢機構均無法正常開展工作。

  (2)所謂的“無標底”招標及招標工程人為壓級壓價,導致工程造價失真。招投標工程成本價難以界定及其操作的困難,使工程招投標管理部門較難在中標價是否低于成本價這一關鍵問題上實施有效監(jiān)控,致使部分業(yè)主為減少建設投資,利用建筑市場“僧多粥少”的現象,人為壓級壓價,致使“不合理”低標中價,同時也埋下了工程質量事故的隱患。

  (3)工程設計標準難以控制,嚴重浪費。部分設計人員缺乏責任心,人為提高安全系數造成巨大浪費。應中標施工單位的要求,人為變更設計,抬高標準,配合施工單位賺取超額“利潤”。

  (4)部分新型材料價格失真,導致工程造價虛增。新型建筑材料日新月異,特別是裝飾材料。由于信息不暢其價格異地差別極大。承包商利用部分業(yè)主的不知情,導致造價失控。

  (5)“三超現象”普遍存在。部分業(yè)主單位為了爭取項目能順利通過,采取“化整為零”,盡管壓低概算造價,預留投資缺口,在建過程中通過追加投資,提高建設標準,結果導致概算超估算,預算超過預算,決算時又超過預算。

  (6)有的審計機關存在“以審代結”現象,擾亂了過程造價管理的正常秩序。

  《建筑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從事建筑活動的專業(yè)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并在執(zhí)業(yè)資格證書許可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根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一切工程造價咨詢中介機構(含各級審計事務所),均需向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并經批準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方能根據批準的資質等級在規(guī)定的從業(yè)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和工程結算審核。但有的審計機關認為審計部門根據《審計法》對建設項目的工程預決算進行審計,而工程結算是竣工決算的組成部分,他們不需持證,只需憑審計職能就可直接對工程結算進行審計。審計部門的這種借行政手段干預正常的造價咨詢中介機構承攬業(yè)務的做法嚴重擾亂了造價咨詢市場秩序。

  2 加強工程造價管理的若干對策研究
  
  要使建設工程造價得到合理確定,并有所控制,就必須在基本建設領域全方位加強工程造價管理。

  (1)加強工程建設全方位過程的造價管理。通過對竣工工程經濟指標的測算,確定合理的工程投資估算指標和設計概算依據。通過加強投資估算管理和推行限額設計,合理確定工程的靜態(tài)投資,充分預測動態(tài)投資,保證建設項目決策打足資金,不留缺口。加強設計階段對造價的控制工作。在建設項目過程中和竣工驗收時,應注意同設計方案對照檢查,對工程造價有較大影響的設計變更,須經原項目批準機關認可,未經批準同意,擅自追加投資、變更設計、提高標準、擴大建筑面積的,審查造價時不予承認,有關部門還應追究責任。

  (2)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合理確定才造價。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造價管理的一個主要途徑就是推行和完善招投標制。利用市場競爭達到優(yōu)勝劣汰,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的目的。①堅持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加強對投標的監(jiān)督;②工程造價管理部門要確定一套有效的工程造價和材料價格信息發(fā)布機制,提高評標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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