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響工程進度的因素很多。這些因素可歸納為人的因素、材料因素、技術因素、資金因素、工程水文地質因素、氣象因素、環(huán)境因素、社會環(huán)境因素以及其它難以預料的因素。其中人的因素影響最多也最嚴重,從產生的根源來看,有來源于開發(fā)商及上級主管機構的;有來源于設計單位的;有來源于承包商(分包商)及上級主管機構的;有來源于材料設備供應商的;有來源于監(jiān)理單位的;有來源于政府主管部門的;也有來源于社會和各種自然條件的。現(xiàn)將這些因素歸納如下:(本文附上項目管理上常規(guī)解決途徑和方案,因閱歷有限,并無細考相關資料,多有疏漏不當,忘同仁提出糾正和更切實際的解決方案)
一.來源于開發(fā)商的因素
1. 提供勘察資料不準確,特別是地質資料錯誤或遺漏而引起的未能預料的技術障礙。(地基處理和基坑開挖及支護可能遇到,能否向甲方索要工期和按新的設計方案及施工方案談洽商?責任方應主要在勘察單位,需甲方牽頭、勘察提方案,設計跟進,施工單位按洽商修改原基坑部分施工方案并施工)
2. 提供的控制性坐標點、高程點資料不準確或錯誤。(在施工方進場后,建設初期、測量放線時候應該能發(fā)現(xiàn)該問題,及時通過監(jiān)理要求甲方協(xié)調原設計和勘察單位提供具體平面控制點和水準點,視工期影響程度,可索要工期順延或趕工費用。強調,若施工單位不及時對該問題提出冒然施工,測量控制點的偏差屬重大工程事故,我想施工單位會負主要責任的)
3. 臨時供水、供電工程相關手續(xù)辦理和實施不及時,供應量不足。(在施工方案里,施工單位應該正確對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計算,提供甲方額定用電量和每日最大用電量,待甲方四通一平、施工條件具備再進場。若在正常施工中,應該不會出現(xiàn)因手續(xù)問題而供應不足。若出現(xiàn),需甲方及時協(xié)調提供。強調:可能是甲方私自接市政電網、水網而造成,現(xiàn)在包括建筑垃圾都得在開工前和相關政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xù))
4. 辦理臨時占道、施工占地手續(xù)不及時。(施工單位進場前應該就具備的。強調:及時補辦、施工中,相關獲準文件缺一不可)
5. 地上、地下構筑物及各種管線搬遷工作拖延不能及時向承包商移交施工場地。(責任自負、工期順延)
6. 施工場地內樹木的移植、更新、砍伐工作不能及時完成。(責任自負、工期順延)
7. 提供的圖紙不及時、不配套。(追究專業(yè)工程師的責任,強調:應配備有經驗的工程師負責技術與設計的相關協(xié)調工作。)
8. 開發(fā)商依據(jù)市場變化及經營需要修改、調整設計。例如:調整產品定位、調整使用功能、調整使用標準、甚至改變使用要求。(走洽商)
9. 為了滿足購房客戶的個性化需求,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而修改設計。(走設計變更)
10.因市政配套、公共設施配套條件的變化而修改設計。(走設計變更)
11.因采用不成熟的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或技術方案不當而修改設計。(走設計變更)
12.承包合同中未涉及問題的談判。例如:材料替代、施工過程中指定分包商等。
13.承包合同內容、條件發(fā)生變化而引起的談判。例如:增加或減少工程量、增加或減少工程內容、分部分項工程的搶工、材料設備供應方式及供應價格的變化等。(按合同約定,強調:合同必須詳盡對施工過程的可預見及不可預見風險進行約定)
14.合同糾紛引起的仲裁或訴訟。(看仲裁結果)
15.開發(fā)商負責供應的材料、設備供貨不及時,數(shù)量、型號、技術參數(shù)與實際所需不符,貨物產品質量不合格。(甲供材料符合設計質量合格的盡管用;符合設計質量不合格報監(jiān)理處理;不符合設計要求有設計變更通知單)
16.開發(fā)商組織、管理、協(xié)調能力不足,工程組織不利,致使承包商、分包商、材料設備供應商、各工種、各專業(yè)、各工序的配合上出現(xiàn)矛盾,出現(xiàn)的問題亦得不到及時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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