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項目經理的不良經濟行為,如隨意簽訂經濟合同、不注意合同條款談判、拒付和拖欠民工工資、挪用和轉移工程資金等,已成為產生施工企業(yè)經濟風險的主要原因之一,必須從制度上對項目經理進行必要的約束,加強合同管理、把好合同簽訂關,實行風險抵押承包制度,加強成本管理和進度控制,加強對工程資金的管理,才能防范和化解企業(yè)經濟風險,以維護企業(yè)的利益。
隨著建筑市場競爭的加劇,并且當前市場的規(guī)范化還尚需時日,很多施工企業(yè)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和發(fā)展,紛紛采取了一些措施以適應市場的要求。主要是在管理上采取項目經理承包制,給予項目經理更大的項目管理權力,在經營上也主要依賴于項目經理個人聯(lián)系工程。這樣,確實調動了廣大項目經理經營管理的積極性,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有些企業(yè)的監(jiān)管約束無法跟上,甚至在項目經理承包后放棄了對項目經理的必要管理,給企業(yè)造成了很大損失。
1項目經理的不良經濟行為
(1)有的項目經理隨意以項目或企業(yè)的名義簽訂經濟合同(主要是材料采購、設備機械周材租賃合同等),在合同履行中欠付對方合同款,造成經濟糾紛,通過法律解決時法院以項目經理欠債屬于職務行為為理由,在本項目經理無償還能力時,由企業(yè)承擔連帶責任支付欠款。
(2)有的項目經理拒付、拖欠民工工資,造成民工到企業(yè)、到政府集體上訪,給企業(yè)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拖欠民工工資還得企業(yè)設法解決。
(3)有的項目經理挪用、轉移工程資金,造成工程虧損,借以逃避各種債務和應交稅費,企業(yè)不僅損失了管理費,往往還要承擔債務。
(4)有些項目經理在招攬工程的過程中,不注意合同條款談判和工程承包價,為了承接工程過分讓步。甚至與甲方串通,簽訂不利于施工單位的合同。在合同履行時出現困難,承擔責任的還是施工企業(yè)。由此可見,項目經理的經濟行為,已成為了施工企業(yè)經濟風險的重要方面。項目經理的經濟行為,不管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其經濟行為都會影響到企業(yè)的經濟利益。要避免企業(yè)的經濟風險,施工企業(yè)的經營管理者及主要部門負責人要明確項目經理及公司對外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員,具有什么樣的權利,應該負什么樣的責任,以及用什么樣的方法來約束他們的權利和增強他們對企業(yè)的責任心。
2 如何約束項目經理的不良經濟行為
建筑施工企業(yè)在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中,應提高各級經營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增強企業(yè)員工的法律常識,加強對項目經理的普法教育,堅持依法經營,照章辦事,健全各項規(guī)章制度,從根本上避免這種行為的發(fā)生。
2.1 嚴格控制有關證件、印鑒和委托書的使用
企業(yè)要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強的管理制度,項目經理或他人外出聯(lián)系工程需要借用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副本時,不能隨意交給他人,應由公司派相關部門的人員攜帶前往,并建立借出回收登記制度,需要以上證件的復印件時,應該針對具體的工程,在復印件上注明并加蓋公司印章,注明日期并建立檔案。對于公章、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的管理,要明確審批權限,做到一章一請示,一章一登記。加蓋公章的批準權限一般為公司的總經理。不要開據空白介紹信。法人委托書是行為人代表企業(yè)行使受權范圍內職權的重要依據,因此,委托書應為專用委托書,明確被授權人的姓名、職務、授權事宜、時限,一樣都不能少,并由企業(yè)法人親筆簽名。項目部如需要印章,使用權應當控制在企業(yè)相關部門手中,尤其是項目部不應當存有合同、財務等印章。
2.2 經營中應當把好合同簽訂關
依靠項目經理招攬的工程,在經營活動中,有關部門一定要安排相關專業(yè)人員共同參加,不但可以彌補項目經理在法律、造價等方面知識可能存在的不足,降低了其個人風險,提高經營效率,也能夠較好的維護企業(y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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