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條款中的陷阱。發(fā)包人雖不敢公開設定對承包人不利的合同條款,但還是會在有意無意之中使用貌似公平合理或與工程款支付無關的條款預設陷阱。簽訂合同時承包人往往不易察覺,即使察覺礙于面子也不好與之深究。一旦起糾紛,發(fā)包人則會以合同的“陷阱”條款進行抗辯,使承包人有口難辯。如,合同約定承包人墊資至項目總價款的某一比例,同時又約定一個較低的暫定工程價款,且實際總價款在結算中據實調整。該條款的本質是:表面看墊資范圍是有限的,但實際上是一墊到底,墊資數量和時間遠遠不止合同約定的范圍。該類風險的識別主要在于考驗施工企業(yè)對合同談判的駕馭能力或對激烈市場競爭的理性程度。
施工過程中的陷阱。對于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提供的進度款支付報告、變更簽證確認文件、材料選型、定價等等,發(fā)包人采取種種手段予以拖延或拒簽,更有甚者業(yè)主部分管理人員“吃拿卡要”,不給錢不辦事,以至于造成工程款支付不能正常履約。此風險的識別主要在于判別發(fā)包人經營理念是否正確,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人員素質是否過硬。
竣工結算審查過程中的陷阱。發(fā)包方以種種理由拖延審價時間或增大結算難度。如,已委托中介審查機構審查后,又借口要接受上級部門審計或復審,增加結算層次拖延付款時間。施工單位即使想通過法律途徑討要工程款,也由于無確定的工程結算數額而無法明確提出訴訟索賠的具體標的。此風險的識別主要在于判別結算制度是否復雜,結算層次是否繁雜,業(yè)主是否誠信等。
(作者單位:武漢鋼鐵集團民用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本文由《施工企業(yè)管理》雜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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